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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优化这些误区一定要避免 百害而无一利
发布时间:2025-04-05 20:40:54编辑:气涌如山网浏览(14)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早在2009年就将美国加州称为瘫痪之州,并认为美国将要步加州的后尘,陷入无治理力的局面。
未型式化行政行为对法治国家来说形成一种威胁,因为没有制度化、纪律化,对未来行政行为就没有预测的可能,人民权利保障会不完整。行政行为模式是指行政行为的概念或范畴,是在理论上或实务上对行政行为的内容和程序等已形成固定的、共同的典型特征的行为体系。
如果说是没有产生新的法律效果,那是误读的结果。一定阶段的社会发展包含了承诺行为的影响、司法实践的需求、社会认知的程度等三个方面的因素。二审法院所指的行政奖励和行政允诺却指向同一个行为。事例一:区政府承诺减免规费及调节税 1992年,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政府为了兴建南岳小商品批发市场,出台了关于招商引资的第43号红头文件,文件中承诺减免一切规费及投资方向调节税。如果双方约定责任,如投资者负担解决多少劳动者就业,或完成多少税收,那应该是一份行政合同。
后种观点见关保英:《行政承诺不反悔论》,《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5期。[10] 除了以上所说的缺点以外,行政行为的型式化还会导致行政法学的封闭、教条化的状态,而且因其是局部的、静态的理论,无法从整个行政过程去理解行政行为,获取其整体性的面貌,如在型式化行政行为以外的准备活动:与当事人的商谈、机关之间的协调等。他们主要是通过下列途径发挥作用的: (1) 帮助培养教师。
其次从现实性出发,结合宪法涵盖的各项内容概括总结现行宪法的作用。[52] 《苏维埃国家与法》1988 年第9 期,编辑部评论文章。第二,法制是宪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保证法制的统一和切实遵守,宪法特别专门规定了监督法制的机关和形式。影响的结果可归结为宪法学研究阶级斗争范式的形成、以国家学说为核心的宪法学体系建构以及轻视宪法基础理论的研究。
[50]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70]应当说,范式理论的引入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研究进路和分析视角。
无论是经济建设、机构设置还是法制建设,都没有先例可遵循,请求苏联选派不同领域的专家援助成为当时最主要的解决途径。[70] 张文显、于宁: 《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载《中国法学》2001 年第1 期。二是为我国宪法的制定提供理论准备。[40]列宁全集》( 第15 卷) ,人民出版社1988 年版,第309 页。
1936 年宪法第 10 章即为公民的基本权利及义务,其中列举了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物质保障权、受教育权、男女平等权、民族与种族平等权、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集会自由、游行及示威自由、结社自由、人身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各项权利和自由。[39] 可见,以阶级分析方法并立足于本国现行宪法的内容阐述宪法作用的基本思路,体现了中国宪法学者与苏联宪法学者之间的承继关系。(四) 关于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 有关宪法与法制和法治的关系问题,构成宪法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44]直至20 世纪80 年代,仍可以看到以阶级力量对比关系作为分析宪法本质的核心表述,例如,《宪法与民主制度》一书在引用了列宁的宪法本质表述后,将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与民主制度联系起来,以此具体分析宪法的本质问题,其中写到: 阶级斗争中各种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变化导致民主制度的变化,大体上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的实际力量对比发生根本的变化,引起统治地位的改变……另一种是两者的力量对比虽有变化,但并不引起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地位的相互转化。
据统计,1947 年至 1956 年间,苏联向各人民民主国家派出的专家总计达到 14000 余人,其中派往中国的专家人数最多,时间也最长,据俄罗斯档案记载,1950 年至 1956 年间,来华工作的苏联专家就有 5092 名。从现实角度看,苏联宪法学者对宪法作用的认识仅仅局限在区分两种不同类型宪法、并侧重于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基础上进行阐述,认为没有一种资产阶级理论能够对什么是宪法,宪法在阶级社会中的作用这些问题给以科学的解释。
查阅从 20 世纪 50 年代至 80 年代的宪法学研究著作和论文,不难发现其中有关宣传和介绍宪法的内容多,批判资产阶级宪法的内容多,而涉及宪法概念、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权利等宪法基本问题的学术成果很少。[26]刘培华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讲课提纲》,辽宁人民出版社1957 年版,第1 页。
可以说,苏联宪法学更像是政治学、国家学、法理学的融合体,欠缺宪法学作为独立法学学科应有的学术品格和特殊的范畴体系。其四,宪法固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但是在阶级斗争中,特别是在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者尚处于被统治和被压迫的条件下,利用宪法,争取和维护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切身利益。[29]此外,其他一些不同版本的宪法教科书或者著作也大体沿用了对宪法概念的这种界定方式,如王向明先生认为,所谓宪法,乃是反映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的、规定一国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国家根本法。[15]第二阶段为1953 年至 1957 年,共聘请苏联专家 567 名。范式一词本是舶来语,源自英文paradi-digm,是美国科学哲学家、科学历史主义者托马斯#8226;库恩最早提出的,他认为: ‘范式一词无论实际还是逻辑上,很接近于‘科学共同体这个词。《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中对于享有权利的主体使用了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劳苦民众、工农群众、劳动者、妇女等,仅在涉及政治权利的主体表述上使用了公民概念。
这是在 1956 年苏联专家回国以后,才比较系统开始的,此后逐步产生了自己的教材。[9]司徒金尼根(也译作司徒杰尼金) 的《苏维埃国家法》。
[28] 20世纪 80 年代对宪法概念的解释以吴家麟教授主编的《宪法学》教材最具代表性,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67]列宁关于宪法和法律本质的分析,指明了无论是法律还是宪法,只能通过阶级斗争的方式产生,阶级斗争的结果决定产生何种类型和何种内容的宪法和法律。
因此,本文将围绕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的影响这一主题,着重从影响方式、影响内容和影响结果三方面展开论述。著有《俄罗斯联邦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变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转型期的俄罗斯联邦行政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等。
三、苏联宪法学说对中国宪法学说影响的结果 (一) 宪法学研究阶级斗争范式的形成 苏联宪法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国家与法的学说,该学说的基本出发点就是国家的类型划分和法的本质分析。[22]科托夫在其《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文中更明确地指明: 实际上宪法就是表现一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第八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和首都。[37]这里体现了对宪法作用的预见性说明,主要强调了54 宪法在培育公民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也反映出意识形态在建国之初所占据的重要地位。
[26] (4) 蒋碧昆先生在其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名词简说》一书中指出: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它规定了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具体而言,它确认着特定的经济制度、阶级结构、政治制度、民族关系、国家机关组织体系和活动原则,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46] 前引30,第17—24 页。
相应地将宪法学区分为资产阶级宪法学和无产阶级宪法学,认为资产阶级宪法学所研究的内容是不科学、不真实和虚伪的。由于中国人民大学和全国高等学校对理论课师资急切需要,所以聘请苏联专家给政治理论和政法财经专业的研究生系统讲课和辅导。
而无产阶级宪法的建立是以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它对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巩固和发展起着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这种作用,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越来越加强,这是无产阶级宪法较之资产阶级宪法优越的突出表现。它把已达到和已争得的东西记载下来,并在立法上把它巩固起来。
苏维埃共和国就是在推行法律制度的条件下实现自己活动的法治国家。1929 年,卡冈诺维奇在莫斯科共产主义学院的苏维埃建设和法的研究所所作的报告中,言辞激烈地抨击了法治国家思想,他说: 我们摒弃资产阶级法治国家观念,把它运用到苏维埃国家意味着受资产阶级法学家支配。此外,苏联宪法学者卡列娃和费其金主编的《苏维埃国家和法的基础》一书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苏维埃宪法是苏维埃国家的根本法,它在立法上所固定的是苏维埃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由人民权利向公民权利的转换体现出以下几方面的内涵: 其一,表明成文宪法由立国之初的政治纲领型宪法转型为宪法规范型宪法。
因此,1950 年到 1956 年成为翻译出版有关苏联宪法教材、著作和论文的高峰期。在马克思和恩格斯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就曾提出: 你们(指资产阶级) 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的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
[3] 前引②,第167—176 页。[69]此后,在20 世纪80 年代我国法理学界引入范式理论分析方法,相应地将范式一词解释为: ‘范式是包括规律、理论、标准、方法等在内的一整套信念,是某一学科领域的世界观,它决定着某一时期的科学家观察世界、研究世界的方式。
曾任中国东欧中亚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黑龙江省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会长。第三,法制一词有四方面的含义,即是指国家的立法活动过程。